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債權人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美鳳,每月租金 新台幣一萬餘元,租期至115年5月15日止。是以租期屆滿後,縱延續租約,債務人所為之 出租係法院查封後所為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故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 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社頭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 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7.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