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285-1地號為第三人種植作物,286地號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坐落, 部分放置大型乾燥機及冰櫃。又第三人建物、作物非在拍賣之列,拍定後不點 交。
6.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 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7.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就毗鄰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六、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 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事後提出:
11.
第三人建物有占用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