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369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磚造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390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平房、樓房、鐵皮屋坐落;1125─1地號土地為巷道,兩旁樓房有占用其地;1129地號土地上有磚造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惟其出入通行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共有人使用,未出租。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112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1125─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
8.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應依本拍賣條件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前項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9.
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1.
拍賣之1125─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