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部分為編號
3.
2建物坐落,部 分為其他建物坐落,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排水溝,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據債務人稱, 拍賣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家屬使用,另據債權人稱,其他建物為共有人占有使用。編號
4.
2建 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其他地上物占用編號1土地 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5.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總 金額)。
9.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10.
編號2建物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編號 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
11.
514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此建物如 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12.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 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 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前開土地之優先 承買權人應就該地上之具有農舍性質之建物一併承買。
13.
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
14.
稅捐 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5.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 屋使用執照影本。
16.
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 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