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雜草,編號
3.
5土地上各有一間第三人所有磚造平房,編號3土地有一水池及雜樹,編號4土地上有債務人親屬種植之南瓜及番石榴,編號6土地上有無人管理之竹林,編號7土地上有雜樹,編號8土地上有一鐵皮造車棚及雜草。本案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為果樹,編號2土地上部分有建物平房、部分為空地,編號3土地為雜竹、雜樹林,編號
4.
5土地上部分有建物平房及部分空地、部分為雜竹、雜樹林,編號8土地上有鐵皮屋,上開土地均未臨路。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
5.
5土地為農作使用,部分為建築、雜林,編號2土地為建築使用,編號
7.
7土地須經由他人土地通行,由空照圖判斷應為雜林。建物及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11.
本件第一拍價格參酌引用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2號)第2次拍賣底價。
1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13.
拍賣土地之占用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14.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6.
5至8土地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登記費22元及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1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2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