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9日執行期日,債務人潘宇承在場稱建物牆體均有滲水、壁癌, 牆面油漆剝落,二樓室內有部分磁磚剝落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 行查明注意。
3.
156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 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 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2.0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449地號土地,占 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4.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7.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