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之建物(門牌:下營區 西寮25-3號)坐落,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坐落 已毀敗建物(門牌:下營區西寮25-2號)。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土地有磚造 平房坐落(門牌:西寮25-
3.
25-2號),部分為空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 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 定後不點交。
7.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承 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 件。
8.
系爭土地之其他登記事項:有三七五租約。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 第1項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 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 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