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子、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拍賣建物有漏水、壁癌、牆壁有裂 痕。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臨路,土地上坐落本件拍賣建物,其餘部分係空地。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 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行使,且應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9.
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 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 之風險。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 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之地上物坐落 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3.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 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