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務人兒子在場陳稱,查封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有壁癌、廚房漏水之情形,三樓前廳為神明廳,有神祖牌。據鑑定報告書所載,查封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中,內裝水電良好,建物後、上方均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就現況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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