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建物座落之基地,編號
3.
2建物已打通連成一間,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自住使用,另有汽車平面車位(編號36號)及機車車位(編號69號)。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居住中,有一坡道平面汽車位(編號B1─
5.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餘不點交。
10.
本件係公寓大廈,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有無積欠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應買人應自行查證,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法院權責無涉。六、停車位編號或實際使用位置仍應依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住戶之約定定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法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亦不在點交範圍內。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並謹慎評估。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