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9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512地號現為巷道,518地號上現有 查封之95建號建物,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本 院復於114年3月18日現場勘測建物1樓後方廚房、前方及3樓有增建部分。另據鑑價報告記載,5
5.
512地號土地僅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另518地號土地 及
12.
512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就各該共有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且應 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及建物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594建號係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 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 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13.
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證。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 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