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排水溝,編號2至
2.
7土地為大排水溝, 編號4至6為相連道路,編號8為道路土地。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部分有建 物坐落,部分為空地。編號2至8土地為南61鄉道及巷道公眾通行使用。鑑價報 告所稱建物,占有權源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原有法律關係不變。本 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 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