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
2.
3土地為為柚子園。編號 4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磚子井77之2號之建物,部分空地,部分為鐵皮屋。編 號5土地上坐落門:磚子井77之1號、77之9號、77之10號之建物。上開建物、農 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編號2至 4土地經臺南市麻豆區公所函稱:土地無訂定三七五租約。拍賣土地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 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六、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8.
編號2至4土地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 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 許可者,不在此限。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 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