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會同鑑定時,債務人子女在家,查封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親屬使用居住,一樓有神壇,各梯間 有壁癌。據鑑定報告書所示,查封建物內部保養維護情形普通,有漏滲水之情事,現況為債務 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經詢問四鄰,未獲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況之資訊。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7.
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未辦保存登記增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等)。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請應買人投標前自行查明並審慎投標。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