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2158地號土地現係道路、2158─3地號土地上有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共有人及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本件雖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然查2158地號土地現係道路,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215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就本件拍賣無優先承買權,若215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決。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
9.
2158─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須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六、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國有2208地號土地面積24‧99平方公尺、占用第三人所有2205地號土地面積0‧61平方公尺,且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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