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183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用地;1160地號土地部分有一層磚造建物坐落(未見門牌),部分為雜草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優先承買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1160地號土地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0.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1.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12.
拍賣之183地號土地為西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劃取得方式:徵收;1160地號土地為西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13.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14.
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有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