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編號1土地是屬農地,編號2土地是空地、 平房,編號3土地是空地,漁塭,編號4土地是空地,編號
3.
4土地不臨路,依 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閒置空地,編號
4.
4土地未臨路,依航照圖研判為閒 置農地及池塘,編號2土地有多筆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 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若由 共有人之一應買,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9.
依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查封之土地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六、編號
10.
4土地是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 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 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2.
4土地是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 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3.
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有優先 承買權。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 權。
1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