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68地號土地為344建號建物及其增建(經測量後 暫編定為344-1建號)之基地,建物部分占用鄰地,一樓天花板有壁癌。債務人代理人則表示建 物目前由另一共有人出租予第三人阮○○做為員工宿舍等語。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所有 權應有部分,且有租賃關係存在,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34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另據344建號建物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一般註記事項)本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 用鄰地未予以登記。此部分之登記事項記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權源不明,該部 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344-1建號建物亦占用鄰地469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 法律關係亦由拍定人自理。
8.
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優 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