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75地號現況為雜草雜木地、部分棚架, 676地號現況為永豐宮之康樂台、金亭、守望相助台、水泥空地、部分棚 架、部分建物及部分道路,677地號現況為部分竹林、短期作物,688地號 現況為永豐宮之雨遮棚架;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均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地上 建物均為其他共有人所有,此部分均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 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
4.
688地 號有道路可以抵達,實際路況應以地政指界為主,676地號現況為部分道路 使用。
5.
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 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買受人或承 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 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