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420地號土地為163建號建物及其增建之基地,增建經測 量後暫編定為163-1建號;建物有漏水,2樓天花板有汙漬,3樓有壁癌、地板有裂痕(地震受 創),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現無人居住,無出租、出借。本件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拍賣之163-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 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6.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 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者,縱拍賣公告記 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