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0-1地號 土地上為雜林、130-4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林,部分為農作。以上等情,本院不 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 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 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 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 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 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 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