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87地號土 地部分為農作,部分為雜林,另有門牌十寮坑29-2號之房屋及私人產業道路坐 落。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 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 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 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 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 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 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 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據謄本記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 發日期8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