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7-1地號 土地上有雜林、農作、作物棚架及私人產業道路,127-
5.
287-2地號土地上有農作及私人產業道路。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 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 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 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 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 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 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標的內所有共有土地一併 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如土地上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 第1項規定,則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如優先承 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本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則投標無效。
11.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12.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