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其上部分空地、部分雜林、部分種植香蕉樹,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 上作物非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 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 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9.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 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