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坐落於702地號土地上。據債務人之母現場稱係由其與孫 女同住,債務人未住於此。
3.
另703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數間、貨櫃屋1間及部分種植作物(牛樟木)及石頭造景等,均未一 併查封拍賣,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4.
查封216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5.
本件703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
6.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 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