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於113年10月9日陳報使用情形稱,現場有租賃情形,承租人為謝○祥,出租人為黃照宇,承租人配偶聲稱標的目前為其及家人居住使用中,承租期間自民國112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14年6月9日園警分刑字第1140021362號函稱,經派員按址前往查訪,該屋現為黃照宇所有並與其家屬一同居住。據債權人於114年6月18日陳報使用情形稱,陳報人於114年6月12日至門牌觀音區福祥街16號4樓之5進行查報,現場敲門許久都無人應門,詢問總幹事,總幹事表示目前為空屋,無特殊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