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113年12月19日經地政人員指界,140-2地號土地為空地,其上 有大黑色塑膠桶數個及鐵皮屋,在場人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表示土地由 其公司承租,承租期間自111年迄今,未定書面租約,僅口頭承租,租金每月3, 000元。債權人於114年12月26日陳報現況仍有黑色塑膠桶數個及鐵皮屋。債務 人陳報現仍由第三人佔有使用中。
3.
本件標的物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觀音(草漯地區)都市計劃(民國98年03月04日)第二種 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 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六、拍賣標的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26條之2(租地建屋)、第460條之1(耕地出 租)或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地上權人、典權人及承租人)及107條(出租耕地) 所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等,該第三人得檢具證明 文件向本院主張,經本院形式審查認符合上開要件,則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又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本院僅後為形式審查,如有爭執,仍以實體判決為 準,請特別注意。
9.
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