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 指稱查封之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文林路1000巷30號之建物占 用,其餘為雜樹林、空地及部分堆放雜物。本件僅應買土地,不含地上 物、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 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 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應買應有部分,兩造 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54,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3.
本件應買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 地」。惟本件應買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 拍定。又本件應買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 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4.
本件應買土地謄本上載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 狀」,以及土地部分雖為空地,惟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 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均請投標人注意 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 執、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5.
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得標;若同時 到達法院而無法分出先後,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