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查封之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文林路1000巷30號之建物占用,其餘 為雜樹林、空地及部分堆放雜物。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建物,且其 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 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 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 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 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謄本上載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以 及土地部分雖為空地,惟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 積移轉或交換等等);均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