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應買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第379地號土地位於觀音區中山路 2段566號旁,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為水泥空地;第389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道路 用地,部分為家佳五金賣場(中山路2段576號)門口前方停車空間;第403地號土 地上有中山路2段
2.
584號建物占用;第415地號土地領有建築使用執 照,其上有同段
5.
602號)占用。上開土地上之他人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前開建 物非屬本件應買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應買後自行解決。本件應買不動產均係 應有部分,於應買後不點交。
7.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2,000元,若有多數人表示願意買受時,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法院者為優先;同時到達而無法分出先後者,以抽籤決 定之。
8.
應買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1年1月15日)住宅區、道路用地、商業區,僅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 新公告為準。
9.
本件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 共有不動產合併應買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 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 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應買人不得拒絕承 買其餘之不動產;如經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原應買人之保證 金無息退還。六、本件應買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建物所有人如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 權。如應買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對該建物所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須由主張優先承買之建物所有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 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 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原應買或共有人亦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 產,併此說明。
10.
應買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 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 或交換等),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應買後不得以此緣由請 求撤銷應買。
11.
應買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 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應買後債權人、債務人、應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