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4年2月27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雖住址為三個門牌,但實際為一間一房二室之套房,共用一個大 門,物內有家電、家具、生活用品,到場債務人表示為其所有,其並稱未實際居住於此,亦未提供他人使用,目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 單位洽商解決。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 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