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共有人蘇○○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建物係由共有人 蘇○○居住使用,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當場詢問共有人 蘇○○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知道。復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 戶,鄰人稱:不知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仍無法 確知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 查明。土地部分即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屋前空地。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 定後不點交。
5.
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 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trial內,編定為商業區。 六、本標內暫1836編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 建物880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7.
本標暫編1836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105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 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