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 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共有人蘇○○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建物係由共有人 蘇○○居住使用,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當場詢問共有人 蘇○○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知道。復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 戶,鄰人稱:不知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建物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仍無法 確知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 查明。土地部分即為建物坐落之基地,及屋前空地。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 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