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4年3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依其所指之三層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查封,債務 人稱建物為其自住;嗣本院114年5月15日赴現場請地政人員會測查封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暫 編129建號建物),建物門口貼有美容、美髮字樣,據在場債務人妻子稱目前已未營業。
4.
1014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 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暫編129建號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 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暫編129建號建物點交。
5.
據地政人員測量暫編129建號建物結果顯示,此建物其中1樓76.01平方公尺坐落芎林鄉新別 段1075地號;8.08平方公尺坐落同段1014地號,
6.
3樓83.12平方公尺坐落同段1075地號,8.08 平方公尺坐落同段1014地號。
9.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 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 銷。
10.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暫編12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11.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芎林鄉新別段
12.
101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買權。
14.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 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 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 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