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埤塘,周圍有鐵皮建物及帆布 棚佔用,另據債權陳報稱為共有人自行搭建使用,地上物占有使用權 源不明,拍賣之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 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 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 之2 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 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拍 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 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 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 承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使用分區為依據桃園縣政府97年9月3日府地用字第970289195函辦 理回復風景區,為風景區、水利用地、非都市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 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 撤銷拍定。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 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 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 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1.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 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 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 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 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