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主要為埤塘,周圍有鐵皮建物及帆布棚佔 用,另據債權陳報稱為共有人自行搭建使用,地上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賣 之土地上之地上物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標的,該建物及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而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使用分區為依據桃園縣政府97年9月3日府地用字第970289195函辦理回 復風景區,為風景區、水利用地、非都市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 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 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4.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 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