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公112272乙

臺南市後壁區侯伯段806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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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28 週三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10
保證金:
42
總坪數:
36.1
坪單價:
5.8萬/坪
持分地坪:
36.1 坪
總現值:
111 萬
拍後增值:
-9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停車場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後壁區 侯伯段 806地號,面積 126.9 m2,持分 1/4,66 萬
(停車場 )
2.
臺南市 後壁區 侯伯段 809地號,面積 628.6 m2,持分 6/80,62 萬
(水溝用地 )
3.
臺南市 後壁區 侯伯段 811地號,面積 541.3 m2,持分 6/80,82 萬
(停車場 )
法院筆錄 (11)
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其中806地號土 地上有鐵皮屋坐落(門牌號碼:後壁寮108之64號);809地號土地部分水溝,部 分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空地;811地號土地上有數棟鐵皮建物坐落,部分係空 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
3.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 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人須提出相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 買權。上開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優先承 買權,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 內,應買人請特別注意自行查明;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 注意民法第425條之
10.
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 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12.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3.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 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後壁區 侯伯段 806地號
126.9 m2 × (1/4) × 10,700 元 - 66 萬元
= -32.1萬元
2.
臺南市 後壁區 侯伯段 809地號
628.6 m2 × (6/80) × 7,132 元 - 62 萬元
= -28.4萬元
3.
臺南市 後壁區 侯伯段 811地號
541.3 m2 × (6/80) × 10,700 元 - 82 萬元
= -38.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28
1拍 點交
36.6 坪 / 385 萬
2026/2/4
1拍 不點交
39.5 坪 / 388 萬
2026/2/4
1拍 不點交
10.9 坪 / 39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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