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門牌新北市鶯歌區中正一路223巷16 弄14號建物前方之柏油空地及泥土地,包含部分道路、部分圍牆,前開圍牆占 有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變更鶯歌都市計畫案之乙種工業區。
5.
本件土地部分面積目前係作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應買人應自行查明,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 銷拍定。
10.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地上權部分不塗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六、如有地上建物所有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 承買權,惟應檢附合法之租地建物契約過院,以利本院拍定後調查並通知其是 否優先承買。
11.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準,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鶯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 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 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鶯歌區公所查詢結果,無申請或核發建築執照資料紀 錄,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 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 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 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 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 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13.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