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5月14日現場指界,地政人員指稱:門牌號東湖路16號進入, 往北約240公尺為359地號,往北約260公尺為337地號,往北約310公尺為332地 號,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7.
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件拍賣標的實際界址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為憑。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