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5年2月24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係位 於門牌號碼幸美街101巷10號房屋旁空地。惟此僅為當日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有 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
3.
本標拍賣標的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 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7.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 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 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