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
2.
165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無路可到,土地均未 臨路。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依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14年11月10日函所載,為「山 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應買人應參酌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 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 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