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稱,第78號建物查封時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居 住,含3房(其中一房另含衛浴)、1衛浴、1廳、廚房及和室,且堆放大量物品,每月管理費為新 台幣(下同)1,598元;第2553建號為增建建物;第247號建物為地下停車場,債務人分有5號及87 號車位,5號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87號車位已出租,每月租金為2,200元;第377地號土地 為社區警衛亭旁空地;第379地號土地為警衛亭旁社區防火巷,疑有他戶建物占用(尚須鑑界確 定),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僅第78建號、2553建號建物及第247建號5號停車位點 交。
7.
本件拍賣建物經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然經該分局於1 14年10月31日以山警分偵字第1140051870號函復該址其他樓層曾有死亡現場勘查紀錄,請應買 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第255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8.
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 (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 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10.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