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件查封記載本件拍賣標的786地號部分為雜林,部分為【房屋門牌為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56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 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786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都市計劃(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以上供應買人 參考,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10.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 地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