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第529地號土地上有一樓平房及鐵 皮車庫(均無門牌);第530地號土地上有平房、社區停車場及鐵皮屋(均無門 牌);第53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為桃園市龜山區大同路211號之鐵皮屋;第533-1 地號為前開211號鐵皮屋旁之水泥空地;第551地號上有鐵皮車庫、貨櫃及雜樹林。上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且建物非屬本 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 拍定後不點交。
7.
5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95年6月 15日)第一種住宅區;第53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62年3月6 日)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 工務局;第55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畫(民國83年8月5日)第一種住宅 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應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 序發布實施後使得發照建築,本地區開發方式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公共設 施用地由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提供,開發資金之籌措與支配由私人自行辦理,僅 供應買人參考,切確使用分區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9.
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 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 定。
10.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