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5年7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本件應買建物由其與家 人居住使用,浴室有漏水。執行人員檢視現場堆置各種雜物,寸步難行,天花板有壁 癌。上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 減少價金。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 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元,以最先聲請應買者得標。
4.
本件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 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