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十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 落;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數棟及私設道路,前 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屬57年後壁農地重劃區土地,無欠 繳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 釋,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農地重劃地區,無該條例第36條規 定,其工程費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係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