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5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部分 為道路,部分為為空地,另編號
4.
7為空地,其中編號7土地無路可到達,又據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6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上開建物不在 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 交。
8.
除編號6土地外,其餘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 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 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 絕購買或承受。
9.
系爭編號6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編號7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 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10.
編號7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 出:
14.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