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9月8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上有水池,其內種有水蓮,債權人陳報為第三人種植,係向債務人之祖父承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上有第三人種植之水蓮,且土地未經鑑界,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9.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10.
若有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之承租人,則該承租人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