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41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有臨路,現為第三人種植檳榔樹。
3.
上開第三人種植檳榔樹,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411地號土地業經本院100年度家訴字121號民事案件判決該筆土地應予以變賣分割,變賣所得之價金依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確定在案,本件拍賣之拍定人與應買人應注意。
8.
本件拍賣之411地號土地是耕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