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113年6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建物係無人居住。嗣於114年10月20日現場履勘,管理員稱 建物無人居住,有一車位(17號)。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本件就 主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其餘(含停車位部分)不點交。
7.
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多寡,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 務人使用權之有無,仍請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責無涉, 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賣。
10.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