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4簡19328甲

臺南市左鎮區草山段742-1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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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3/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24 週二 下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5
保證金:
0.9
總坪數:
31.3
坪單價:
0.1萬/坪
持分地坪:
31.3 坪
總現值:
2.3 萬
拍後增值:
-2.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森林區 農牧用地
姚絜玲
姚絜玲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法拍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左鎮區 草山段 742-1地號,面積 310 m2,持分 1/3,4.5 萬
(森林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6/2/10,總底價 7萬,保證金 1.4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2拍,2026/3/3,總底價 5.6萬,保證金 1.2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6)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未鄰路之雜草空地,另依鑑價報告 記載,地形呈不規則形狀,現況為養雞場,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 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3.
系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 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文件置於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 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六、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成買權。
4.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左鎮區 草山段 742-1地號
310 m2 × (1/3) × 220 元 - 4.5 萬元
= -2.2萬元
鄰近待拍
2026/3/25
3拍 不點交
45.5 坪 / 38.4 萬
2026/3/31
3拍 點交
657.3 坪 / 97.2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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