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2年9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0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下 圭柔山28巷7弄6號建物前方道路,及同巷9號建物西側道路;160-1地號土地上 係同巷7弄5號建物前方道路;160-10地號土地係同弄2號前方空地,現停放車 輛;160-21地號土地係位於同巷15號及17號建物中間,現停放車輛及雜物;160 -33地號土地係同巷
2.
29號建物前方道路;160-34地號土地係位 於同巷15號及17號建物中間,部分為道路;160-37地號土地係位於同巷15號建 物前方之道路。上開車輛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 均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160地號、160-1地號、160-37地號土地,依81使字第104號使用執照(79建字 第1599號建造執照),依81使字第178號使用執照(79建字第1598號建造執 照),依81使字第179號使用執照(79建字第1599號建造執照),依81使字第28 5號使用執照(79建字第1600號建造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現有道路。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 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 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 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