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分甲、乙二標分別拍賣,甲標拍賣土地一筆。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 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 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 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投標者應註明標別分別投標,按各標別內之編號逐宗 標價)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無三七五租約。
4.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262地號土地為巷道使用,鄰地261地號土 地上之建物是否有占用,需鑑界始得確定。拍賣之土地係供巷道使用,因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